沈阳公司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07922939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 --债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 --债的主体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57年1月26日(57)法研字第2号来文请示: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请复核,经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应由哪1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并由哪1级人民法院受理。我们认为,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或者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或者死缓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6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2条第3款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议。此复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57)法研字第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我省公主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检察机关依监督程序提起1件抗议案件,在受理程序上发生很大争论。事情是这样:有1个县人民法院曾对1名刑事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宣判后因为被告人没有上诉,乃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1条的规定,报请省高级法院核准,在执行期间,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公主岭地区分院发现原判决有错误,乃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2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6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议,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个案件应由那个法院受理的问题,就发生下列分岐意见:1种意见认为:该案虽然是经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但因为是死刑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如果不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是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因此这个判决,实质上是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检察机关如果对本案提起抗议,就是对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裁定的抗议,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而且按照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才有权提出抗议,那么对本案的抗议,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才能提起,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另1种意见认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只是核准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执行,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还应当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因此这案件仍属于第1审判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公主岭地区分院有权提出抗议,而公主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也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十2条的规定受理。但是,在审理前应该提请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核准原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或裁定。1957年1月26日

沈阳公司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闫寒
执业证号:12101201811040746
联系电话:13079229393
电子邮箱:yanhanlvshi@163.com
QQ/微信:355768908
联系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华润大厦A座36层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广享推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