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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金占控股项目如何选择中标人——债的种类

国有资金占控股项目如何选择中标人——债的种类

 

国有资金占控股项目如何选择中标人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1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2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7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5十5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1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1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有关招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1)招标无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1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招标无效。被认定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工作日的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十日的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2)招标赔偿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1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读者在遇见其他问题,可以来华律网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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